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1-8
实施时间: 2018-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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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结合前期政策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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