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3]10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9
实施时间: 2003-3-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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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自2002年4月1日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办理免(退)税手续时,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检验部门分产品品种出具的当月产品质量合格及废渣掺兑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说明产品掺兑废渣的种类、重量比)”。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免(退)税手续繁杂,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只是对当次质检的产品有用,税务机关根据质检报告仍难以确定企业当月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免(退)税比例。为进一步优化对企业的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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