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9
实施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0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范围和清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可选择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二、可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定额核定、涉税申请、重大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涉税信息一次采集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