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7]4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18
实施时间: 2017-1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实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对所有纳税人的全覆盖,我省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点下户纳税人)开展推行新系统试点工作。为了让点下户纳税人能够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免费化、电子化、简易化、安全化”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或者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向其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