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1]10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1-8-5
实施时间: 1991-8-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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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武税发[1991]164号<关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据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据反映,你市有些专业银行的办事机构办理借贷业务的手续不够规范,有的只填开借据放贷,有的先填开借据事后补办借款合同.这样,既给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确定和征收管理带来混乱,也不利于借贷业务手续的规范化.对此,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说明,我们意见,在借贷业务中凡流动资金借款先签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规定借款额度内办理借款借据的只就对借款合同贴花完税;凡先办理借款借据的,应以借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时即时贴花完税,以后补办的借款合同不再贴花.你局可以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借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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