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7]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8
实施时间: 2017-12-8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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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申领、使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其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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