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9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2-25
实施时间: 2017-12-25
失效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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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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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2.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3.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