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2-25
实施时间: 2017-12-25
失效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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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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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