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17]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7-12-18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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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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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发[202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12-14
实施时间: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