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08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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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正确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后,只要付款方能够提供发票上所需的相关信息,收款方就应该给予开具发票。据此,中石油阜新县加油站若未及时提供您所需发票,则确实存在应开票而未开票行为。我们已责成阜新市局对该户企业进行深入检查,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并对其开展相关政策辅导,力求避免该项行为再次发生。
  我们将以此为警示,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自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相关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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