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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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冯译嶙委员:
  您提出的物业企业代缴水电费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费、电费的行为,应根据物业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涉税事宜。
  一、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收取的水费,可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物业公司不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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