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人大十二届八次会议第601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白胜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建筑业行业税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保证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对建筑业纳税人出台了许多简易征收政策,并可选择按3%简易计税,与营业税税率5%相比,达到了减税的目的。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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