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6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28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9-8
实施时间: 2017-9-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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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闫小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分配使用南水北调水资源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三峡模式”确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3-0.8分钱,收入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属于调水工程,与三峡水利发电工程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难以做类比。目前,为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运行和还贷需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已经较高,若再由调水法人向受水区征收水资源费,将进一步抬高供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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