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发[2016]13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04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各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请各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时严格执行。
  2016年4月25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