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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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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