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4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0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公平企业税收负担,体现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石灰石资源计税价格,省地税局在深入企业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自产自用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用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含熟料,下同)销售成本的比例与水泥销售价格联动的方法确认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并计征资源税。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石灰石开采成本的构成
  石灰石开采成本为石灰石离开矿山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具体包括:人工、火工材料、电费、油气等动力领用、固定资产折旧、采矿权摊销、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剥离费、石灰石从开采面到坑口的运费(即:矿内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