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8-8
实施时间: 2000-8-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数额较大,在税收、财务上如何处理,请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县联社经有关部门审批后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实际联网结算、通存通兑、资金调配等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县联社在本文下发前已经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