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1-16
实施时间: 1997-1-16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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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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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