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17]24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5
实施时间: 2017-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2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85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201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特许政策退税申报除外)。二、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经管的海洋石油企业2017年度其他税(费)种申报期限如下:
  (一)矿区使用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期限与广东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