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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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发[2003320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考虑到其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之一,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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