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10-19
实施时间: 2017-10-2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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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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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