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10-21
实施时间: 2017-10-22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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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10月21日,应中国己内酰胺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己内酰胺,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该产品归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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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