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8]1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8-11-9
实施时间: 1998-11-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账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