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8-29
实施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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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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