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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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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