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8-22
实施时间: 2017-8-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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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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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附件2:中国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附件3: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附件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doc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