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民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5-15
实施时间: 2017-5-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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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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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回传字段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