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2]2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2-10-29
实施时间: 1992-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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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
  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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