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7-6-12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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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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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