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职称[2017]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13
实施时间: 2017-6-13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1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12月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3日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