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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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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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0-11-27
实施时间: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