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5-19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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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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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