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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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经销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堵塞漏洞,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集贸市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单位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经销机动车(包括旧机动车,下同)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一律应在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购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帐簿,准确核算经营收入和增值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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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规定: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9]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19
实施时间:2009-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