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doc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doc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doc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