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3]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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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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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