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3-21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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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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