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3-21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