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7]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8
实施时间: 2017-3-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一、自即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委托的社会化网点申请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二、各地应当加强代开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的管理,明确社会化网点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