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2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2-24
实施时间: 2003-2-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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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机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于1990年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日本公司(SOUTHERN CHINA SNTAIR-CRAFT公司)租赁了4架飞机,到2000年租赁期满后,南航公司需一次性向日本公司支付飞机残值93222270.88美元。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南航公司采取飞机售后回租的方式,重新租赁这4架飞机,即先将这4架飞机购买后,再出售给3家美国租赁公司,用所取得的收入支付日本公司的飞机残值,再向该3家美国公司回租上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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