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3-20
实施时间: 2017-4-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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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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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省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自2011年制定和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推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9月,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作出了较大的改革与调整。当前,我省正处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节点,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使命和新要求,为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4号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适应财政管理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预算法、财政部令第84号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于部令中已经明确,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执行而且我省没有补充或细化的条款,在《办法》中不再重复表述。修订后的《办法》条款由原实施办法的69条减至32条,修订后共五章,明确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总则:对农业综合开发作出了定义,明确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项目类型以及各类项目的开发重点。项目类型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还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开发县管理,分为国家开发县和省开发县,明确了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的职责。
  (二)资金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省级预算安排、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和自筹资金等,鼓励引入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明确省财政厅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另外还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以及结余结转资金使用作出了规定。
  (三)项目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实施、计划调整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应制定开发规划和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将土地治理项目评审明确为由省农发办负责,产业化发展项目评审由设区市农发办负责;将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明确为由省农发办负责,省农发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放实施方案审定权限。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后报开发县农发办备案。明确了项目调整、终止,省农发办和开发县农发办的职责权限,将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以及部分建设内容调整权限下放至开发县,项目终止和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超过30%,由省农发办批复;将产业化发展项目调整权限下放至县级。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权限和主要内容,省农发办组织或者委托设区市农发办组织开展土地治理项目省级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开发县农发办组织验收。
  (四)监督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所采取的方式和有关要求;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处理依据和方式。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电话:0571-880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