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3-22
实施时间: 2017-3-22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广告中常使用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表明出处?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