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发[2017]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4
实施时间: 2017-1-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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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凭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办理交强险业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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