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财会[2017]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2-20
实施时间: 2017-2-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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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区外会计师事务所各在藏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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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