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发文文号: 银发[1997]26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7-8-4
实施时间: 1997-8-4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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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并在开证申请书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审核无误后,同意开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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