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规[2016]2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3-1
失效时间: 2022-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7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水务局:
  为规范城市供水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省城市供水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
  江苏省城市供水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