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2-28
实施时间: 2017-2-2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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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及原产于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大,超过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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