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4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7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