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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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标准,本着注重实际、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取暖费、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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