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3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