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2-22
实施时间: 2003-12-22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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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期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 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五)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它)。如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二)第三十六条增加“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应披露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以及行使追索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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